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中能否要求对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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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侦查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保留血液样本,同时将血液样本照片、编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和执法视频录像等附卷移送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或者血液鉴定意见与嫌疑人查获时的状态明显不符或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差别过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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