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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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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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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逢欣律师简介
来源:苏州专业律师 作者:苏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刘逢欣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系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首批评定的苏州市级法律援助名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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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逢欣   律师
       
       刘逢欣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系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首批评定的苏州市级法律援助名优律师。
  在刑事辩护领域,刘律师擅长办理团伙犯罪、财产犯罪、涉黄涉赌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以及缓刑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民事经济领域,刘律师擅长办理公司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各类案件,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民事上诉案件。其中刘律师办理的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201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既注重从法律角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善于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律解决方案,既注重化解风险,又致力于防范风险。在服务中,善于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切入点,力求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刘律师的部分成功案例:
  ●2014年11月,刘律师成功为被张家港市新闻媒体及各大门户网 站转载报道的靳某某强奸一案辩护,成功推翻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指控。2014年2月,靳某某因涉嫌轮奸被公安机关羁押。刘律师承办此案后,通过至张家港市看守所会见靳某某,了解到案发后靳某某曾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进行了协商,但后因协商不成,靳某某与被害人均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这一情节,刘律师据此准确判定靳某某电话报案构成自首,但该案的主诉检察官对此不予认可,刘律师与主诉检察官就靳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发生严重分歧。该案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后,刘律师与主诉检察官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靳某某不构成自首的指控不能成立。
  ●2014年8月,刘律师成功代理卢某某诉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某某一审代理律师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期间,因诉讼方向、案情陈述出现偏差,导致一审败诉。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解除了与原代理律师的委托关系,另行委托刘律师代理该案二审。刘律师承办该案之后,为使该案的客观事实得到最大限度的还原,通过多次与苏州中院主审法官的沟通,使主审法官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合理质疑,后主审法官通过二审调查及时查明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错误认定之处,同时刘律师还通过盘问季某某一方的证人,发现季某某与证人之间的陈述、证人与证人之间的陈述存在大量矛盾之处。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刘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卢某某胜诉。
  ●2012年,刘律师为被吴江市电视台连续追踪报道的吴江柳胥苏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被告人苏某因未婚妻与他人有染,苏某在与情敌王某的争执中持刀剌死一人,剌伤一人。刘律师承办此案后,经过反复查阅案卷,发现了公安侦查案卷中尸检报告的委托时间先于被害人死亡时间,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其他证据严重矛盾等疑点,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一审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刘律师成功为被新华网、搜狐网等媒体称为江苏省吴江市有史以来最大的采花大盗周某某辩护。被告人周某某自2008年起在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黎里等地实施强奸、抢劫作案十多起。周某某被抓获后,多家主流新闻媒体均已预测被告人周某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刘律师承办此案后,通过听取周某某本人陈述、反复审阅公安机关的全部案卷材料等辩护工作,准确理清了辩护思路。最终刘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得到法院采纳,周某某只被判处二十有期徒刑。详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1)吴江刑初字第017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刘律师成功为陈爱娇故意杀人一案辩护,在被告人陈爱娇艳已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通过刘律师严谨细致的辩护工作,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死刑的终审判决,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09)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