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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场所的窨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苏州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咨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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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道上、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向东28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10块。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于2020年3月13日报警,称其公司辖区内道路上的窨井盖被盗。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3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指导侦查人员在案发主要地点进行侦查实验,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根据查证情况,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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