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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仲裁律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
摘要:苏州劳动仲裁律师: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且非为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情形除外;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根据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工作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有关联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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