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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争议律师】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劳动争议律师 作者:
摘要:苏州劳动争议律师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苏州劳动争议律师】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缴纳养老保险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得因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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