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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事负责人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来源:苏州吴中区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律师推荐阅读。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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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不予支持。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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