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苏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推荐阅读。 实践中,以达成和解协议为抗辩事由主张不应受理的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补偿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与用人单位相比,工伤职工的维权能力严重不足,有时为了及时获取救命钱不惜降低工伤保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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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以达成和解协议为抗辩事由主张不应受理的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补偿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与用人单位相比,工伤职工的维权能力严重不足,有时为了及时获取“救命钱”不惜降低工伤保险补偿要求。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给予工伤职工以充分补偿,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反对再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这类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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