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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为由主张减免物业费?
来源:苏州物业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物业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

  本文由苏州物业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主张对应缴未缴之物业费予以减免没有法律依据,如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的,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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