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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分户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应由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来源:苏州虎丘区物业管理用房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虎丘区物业管理用房律师阅读。 法院对于房屋产权仍登记于开发单位名下的争议房屋是否物业管理用房的认定,应结合房屋原始规划设计、交付使用的实际用途、业主购买成本等证据,对登记房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予以审查核实,对于业主已支付公摊面积费用、.........

  本文由苏州虎丘区物业管理用房律师阅读。
  法院对于房屋产权仍登记于开发单位名下的争议房屋是否物业管理用房的认定,应结合房屋原始规划设计、交付使用的实际用途、业主购买成本等证据,对登记房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予以审查核实,对于业主已支付公摊面积费用、可以与原始规划相印证,且长期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争议房屋,虽登记于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的规定,认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归属。如查明业主未在购置房屋时支付相应公摊面积成本费用的,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上述损失在审理中可考虑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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