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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苏州房屋租赁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房屋租赁律师 推荐阅读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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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租赁权依法成立且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中止对房屋不负担租赁权予以变现;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租赁权依法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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