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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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两高一部意见》第五条关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的规定加以把握。在判定是否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时,既不能仅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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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两高一部意见》第五条关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的规定加以把握。在判定是否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时,既不能仅局限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但也要注意避免将商标民事侵权判定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标准扩大适用到刑事案件领域。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被控侵权商品实际使用名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对应记载,但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二是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有各自对应名称的,且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两者指向同一事物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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