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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车库被淹物业是否赔偿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摘要:苏州资深损害赔偿律师结合现行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2025年仍有效的判例,系统梳理车库被淹物业是否赔偿的归责原则、举证要点、抗辩路径与诉讼流程,为车主提供可复制的维权操作指引。.........

引言:车库被淹,车主第一反应为何总是找物业

每逢暴雨季节,苏州损害赔偿律师都会接到大量咨询:车库被淹物业是否赔偿?车主普遍认为“交了物业费,物业就该全包”;物业公司则高呼“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责任到底如何划分?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主线,结合2025年仍现行有效的地方审判纪要,系统回答车主、业委会、物业公司普遍关心的十大疑问,帮助各方在合法、理性、不炒作的前提下,完成证据固定、责任划分、损失索赔全流程。

一、规范溯源:物业赔偿责任的三大支柱

1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优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负有“地下车库排水设施维护、汛期巡查、暴雨预警通知”义务,一旦未履行即构成违约,与过错程度无关,物业应当先行赔偿。

2 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物业作为车库管理人对业主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前获取气象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堆放沙袋、检查排水泵、通知业主移车。未履行上述义务即存在过错,需对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与免责界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暴雨若达到“红色预警”且政府启动防汛一级响应,可初步认定为不可抗力,但物业仍需证明已尽合理防范义务,否则仅能部分免责。

二、归责逻辑:从过错推定到比例分担

1 有偿保管关系的高注意义务

车主按月缴纳停车费,物业与车主成立有偿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物业需自证“已尽妥善保管义务”。

2 无偿停放关系的过错责任

若车库属开放式、免费停放,物业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车主需证明物业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获赔。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包括:明知排水泵损坏仍不维修、收到暴雨预警未通知、车库入口无挡水设施。

3 比例责任成为主流裁判尺度

2025年度并无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各地法院仍沿用既有裁判思路:综合考量暴雨强度、物业防范措施、车主自救可能性,酌定物业承担10%至70%的赔偿责任。极端情况下,物业与车主各担50%,开发商因设计缺陷另担20%。

案例:A省B市法院(2023)B民终112号。2023年7月,台风“苏力”带来特大暴雨,政府发布红色预警。C公司车库进水,积水深达1.2米,停放车辆全部被淹。车主D起诉物业C公司,索赔车辆损失12万元。法院查明:C公司虽在暴雨前一日购买沙袋,但未提前通知业主移车,排水泵因长期未检修无法启动。认定C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判令其承担60%责任,赔偿7.2万元。其余损失由车主通过车损险及自担方式解决。

三、证据清单:车主维权必须固定的八类材料

1 气象证明

向气象局申请《气象实况证明》,载明暴雨等级、降雨量、预警发布时间,用于判断不可抗力是否成立。

2 物业服务合同

重点复印“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免责条款”章节,证明物业负有排水、巡查、通知义务。

3 停车缴费凭证

发票、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用于证明有偿保管关系成立。

4 现场照片与视频

拍摄车库入口、排水沟、水泵房、积水高度、车辆被淹状况,照片需显示拍摄时间、地点经纬度。

5 物业通知记录

微信群、短信、公告栏照片,若物业未发布任何预警,可作为过错证据。

6 维修发票与评估报告

4S店维修清单、保险公司定损单、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用于证明损失金额。

7 通话录音

车主与物业经理的通话内容,若物业承认“水泵坏了”“忘记通知”,可作为自认证据。

8 证人证言

同车库业主、保安、保洁的书面证言,用于证明物业未采取应急措施。

四、抗辩路径:物业如何降低赔偿比例

1 提交防汛演练记录

包括演练方案、照片、签到表,证明已制定应急预案。

2 提交维修养护记录

排水泵保养合同、巡检表、配件更换发票,证明已尽维护义务。

3 提交通知记录

微信群截图、短信发送日志、电梯公告照片,证明已提前通知业主移车。

4 申请第三方鉴定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排水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若结论为“设计缺陷”,可申请追加开发商为被告,分担责任。

五、诉讼流程:从诉前保全到强制执行

1 管辖法院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车库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2 诉前财产保全

业主可提交保全申请,冻结物业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确保判决后可执行。保全金额可包含车辆损失、评估费、交通费、律师费。

3 立案案由的选择

有偿停放场景:案由写“保管合同纠纷”;无偿停放场景:案由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 举证责任分配

有偿保管:物业需自证无过错;无偿停放:车主需证明物业存在过错。法院通常将“是否发布预警、是否启动排水、是否通知移车”作为争议焦点。

5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若物业拒不履行,车主可申请法院扣划物业费收入、拍卖物业资产,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案例:E省F市法院(2024)F民终45号。2024年6月,短时强降雨导致G小区地下车库进水,车主H的宝马车被淹报废,损失28万元。H起诉物业G公司,索赔全额。G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已提前三日在微信群里连续发布预警、暴雨当日启动两台排水泵、安排保安堆放沙袋,并电话通知H移车,但H因出差未接到电话。法院认定G公司已尽合理防范义务,暴雨强度超出设计标准,属不可抗力,判令驳回H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提示:物业举证充分时可完全免责。

六、保险与追偿:车损险赔付后的代位路径

1 车损险先赔后追

车主投保车损险的,可先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物业追偿。车主需签署权益转让书,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物业过错证据。

2 保险公司追偿标准

保险公司仅在实际赔付金额范围内追偿,若法院认定物业承担50%责任,保险公司也只能追回应由物业承担的部分,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 车主未投保的处理

未投保车损险的车主,需自行起诉物业,胜诉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物业财产,执行难度相对较大,建议同步申请保全。

七、刑民交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边界

1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若物业长期不维修排水泵,导致车库积水,造成车辆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立案,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

2 刑事立案对民事赔偿的影响

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车主可据此提高赔偿比例。但刑事程序周期较长,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无需等待刑事结果。

八、常见疑问答疑

1 物业以“暴雨红色预警”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红色预警仅证明暴雨强度,不能单独构成免责。物业仍需证明已采取沙袋、排水、通知等防范措施,否则只能部分免责。

2 车辆被淹后二次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物业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

发动机损坏系车主操作不当导致,属于扩大损失,物业对扩大部分不赔偿,但仍需对涉水前的其他损失按比例赔偿。

3 业委会与物业签订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若排除物业重大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无效,车主仍可依法索赔。

4 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物业是否免责?

物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管理义务,与产权归属无关。若设计缺陷与物业过错并存,法院可判令开发商与物业按份担责。

九、文书示范:车库被淹索赔起诉状

(以下文字仅为格式示范,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修改)

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A省B市C区D路1号,联系电话:×××××××××××。

被告:E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A省B市C区E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1234567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 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1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10日,A省B市出现特大暴雨。原告所有的浙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被告管理的G小区地下车库。被告未提前发布预警、未启动排水泵、未通知业主移车,导致车库积水深达1米,原告车辆被完全淹没报废。经第三方评估,车辆损失1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车库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签名按指印)

2025年9月1日

结语:让管理义务回归合同,让损失回到过错方

通过本文的系统梳理,相信读者已对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如何实操“车库被淹物业是否赔偿”有了全景式认知。对车主而言,固定证据、辨别有偿与无偿、合理划分比例是维权关键;对物业而言,提前防范、留存记录、积极通知是免责前提;对法院而言,综合考量暴雨强度、防范措施、损失扩大,是比例责任的核心。愿每一次暴雨都能在完善的排水系统和尽责的管理中化险为夷,让损害赔偿回归公平,让车库不再成为纠纷重灾区。

本文由苏州损害赔偿律师专业法律研究团队根据现行有效法规原创撰写,版权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