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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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包括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
二、权利人损失的计算
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
2、权利人商品价格下降数与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与该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
3、权利人因用户数量下降所导致的损失;
4、权利人为其所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已实际支出的研发成本;
5、权利人为修复商誉已实际支出的合理广告费;
6、其他因素。
三、侵权人获利的计算
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产品销售量与该产品单位利润的乘积;侵权产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与被诉产品所占比重与该产品销售数量的乘积;
3、侵权人自认的销售数量及价格;
4、公证书显示的产品销售数量、评价数量及价格;
5、侵权人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权产品数量及价格;
6、侵权人相关专用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
7、侵权人纳税情况、增值税开具及认证情况;
8、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
9、其他因素。
四、单位利润的计算
确定单位利润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或其关联公司在官网、年报等公开宣传的利润率;
2、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商业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行业利润中间数;
3、同类产品的可比较利润率。
五、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计算
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有无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是否备案;
2、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有无支付凭证;
3、许可合同的对象、许可的方式、范围、权限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或交叉许可等特殊商业关系;
5、许可费是否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如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受到破产清算、并购重组或涉及重大诉讼等。
6、其他因素。
六、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贡献度
确定赔偿基数时,应考虑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
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应对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进行区分,合理扣除其他权利产生的价值。一般以最小可销售单位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七、裁量确定赔偿基数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获益的部分的,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该部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该部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取证等方式仍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亦无可参考适用的许可费时,可根据在案证据概括计算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
八、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
裁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的创造性、显著性、知名度;
2、权利人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利润情况的变化情况以及涉案权利的贡献程度;
3、被诉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用户评价数量、利润情况以及所涉权利对被诉产品或作品利润的贡献程度;
4、侵权人的经营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线下店铺的地段及档次、线上店铺的关注量、收藏量、会员数量;
5、权利人用户数量下降导致的会员费、点播费等损失情况;
6、权利人商誉、社会评价的降低程度;
7、其他因素。
九、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
裁量确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
2、商业秘密的种类及创新程度;
3、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经营信息的获取成本;
4、商业秘密在终端产品所占的比重;
5、商业秘密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及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益;
6、其他因素。
十、赔偿倍数的确定原则
赔偿倍数的确定应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在法定倍数范围内,可以不是整数。
十一、赔偿倍数的确定依据
赔偿倍数的确定,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恶意程度;
2、权利人所受损害情况;
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4、侵权行为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5、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情况;
6、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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