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故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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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故意”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故意,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侵权人因过失导致侵权的,一般不构成“故意”。
二、侵权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因素
侵权人故意的认定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2、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3、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侵权人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4、侵权人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无正当理由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5、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权利人驰名商标;
6、侵权人抢注权利人驰名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近似,驳回后继续使用;
7、侵权人采取措施掩盖侵权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
8、其他情形。
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主要以侵权为业;
2、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
3、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或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5、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生态环境等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6、侵权行为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7、侵权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书证提出裁定等法律文书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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