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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有权进行人员进出登记、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活动吗?
来源:苏州知名律师 作者:苏州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知名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

  本文由苏州知名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不仅有权组织力量,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亦负有义务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义务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有义务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等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工作。公民应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服从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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