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姑苏区借款法律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借款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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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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