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本息和上限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虎丘区借款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虎丘区借款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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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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