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款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
来源:江阴顾山镇借款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借款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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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款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款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款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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