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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间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来源:苏州姑苏区借款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借款律师 推荐阅读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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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货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涉及是否出借款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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