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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咨询援助】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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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苏州法律咨询援助消息】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调解仲裁创新机制建设,提高调处效率,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

【苏州法律咨询援助消息】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调解仲裁创新机制建设,提高调处效率,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方案》《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优化仲裁确认程序,强化案前分流,完善简易处理规则,依法及时、高效、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二条 坚持调解优先,在仲裁机构负责人的统筹协调下,大力实施网格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多途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通过仲裁确认程序转化为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案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及时立案。
  第三条 除仲裁机构负责人确认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或不宜简易处理外,其他案件均应简易处理。
  简易处理的案件,在受理后发现不宜简易处理的,可以径直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等。
  第四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仲裁庭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仲裁庭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安排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答辩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并做好记录,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请求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可以在正常的庭审程序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庭审程序,根据劳动人事争议类案核心事实要素(附件1)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采用以下庭审模式开展调查,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仲裁权利:
  (一)陈述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四)争议要素举证质证;
  (五)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调查。
  (六)争议焦点辩论;
  (七)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八)调解。
  根据案情,可以合并或者简化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及调解环节。
  第七条 庭审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仲裁员可根据简易处理案件庭审笔录(附件2)开展审理活动,在庭审笔录中总结归纳出无争议要素,当庭宣告予以确认,并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对于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调查,记载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理由。
  第八条 对可能涉及虚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即使无争议的要素,也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不能直接确认。
  第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裁决书应当采取简易处理案件裁决书样式(附件3)。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各要素均无争议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并于庭后五日内出具简易裁决书。
  简易裁决书应当包含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当庭及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当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结案方式以庭审笔录中注明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类案核心事实要素
  2.简易处理案件庭审笔录
  3.简易处理案件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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