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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劳动法律咨询 作者: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等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下情形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等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下情形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三、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四、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五、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有关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六、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的;
  七、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休全部或部分年休假,或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八、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九、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或者已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