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苏州劳动律师咨询免费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劳动律师咨询免费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仲裁请律师划算吗 等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
本文由苏州劳动律师咨询免费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劳动仲裁请律师划算吗等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以上内容由苏州劳动律师咨询免费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劳动仲裁请律师划算吗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