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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业主同意吗?
来源: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业主同意吗 作者:业主委会员律师
摘要: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业主同意吗?苏州业主委会员律师从政策依据、业主表决、物业配合到相邻权纠纷,一文读懂2025年实操要点,附全流程文书模板。.........

一、政策溯源:充电桩安装的法律底座

202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委连续下发文件,要求新建住宅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既有小区加快改造。理解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业主同意吗,首先要厘清“政策鼓励”与“法律强制”的边界。政策层面,国家通过行政指导、财政补贴、绿色通道等方式鼓励安装;法律层面,则依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条款、第九百三十九条至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条款,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共同决定事项条款,构成“业主同意+物业配合+政府备案”的三层结构。任何一层缺失,都会导致安装搁浅。

1.1 国家部委文件的效力位阶

部委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并无法律强制力,但可作为行政机关审批、财政补贴的依据。例如,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提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绿色通道”,要求物业企业无条件配合。该文件虽不能强制业主同意,却能为同意安装的一方提供行政支持,降低审批时间成本。

1.2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作用

2025年度,若地方人大尚未出台新的强制性法规,则可沿用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的“鼓励+引导”表述。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可对物业不配合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但仍无法越过《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权的保护,即不能强制少数业主接受充电桩安装。

1.3 民法典相邻权的兜底功能

充电桩安装涉及外墙钻孔、电缆穿越、公共区域占地,必然触及相邻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确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为裁判者留下裁量空间。若安装方案对相邻业主造成明显通风、采光、噪音、安全影响,法院可判令暂停或拆除。因此,政策鼓励不能突破相邻权底线。

【案例】2024年6月,某小区业主杨某在未经楼下商铺业主同意情况下,沿外墙打孔安装充电桩电缆。商铺业主以“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且打孔破坏防水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外墙属于业主共有,杨某虽取得物业盖章同意,但未征得利益相关业主同意,判令杨某十五日内拆除并恢复外墙原状。

二、业主表决:从“一票否决”到“双三分之二”

既有小区加装充电桩,表决规则是实务焦点。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业主同意吗的核心,就在于“同意比例”如何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加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应适用“双三分之二”规则,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业主“双过半”同意。实践中,常出现以下三种误读。

2.1 误读一:物业说“一票否决”

部分物业企业以“只要有一户反对就不能装”为由拒绝配合。该说法混淆了“一票否决”与“少数否决”。“一票否决”仅适用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双四分之三”同意;充电桩安装一般仅涉及外墙或地下车位局部改造,适用“双过半”即可,不存在一票否决。

2.2 误读二:业委会说“简单多数”

有业委会认为,只要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盖章。该做法忽略了“业主共同决定”与“业委会决定”的界限。业委会只能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事,无权擅自同意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若业委会越权盖章,利益受损业主可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法院一般支持撤销。

2.3 误读三:申请人说“自用部位无需表决”

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常主张“车位是我的,装桩无需他人同意”。该观点忽视了“电缆穿越公共区域”这一环节。即便车位属于专有部分,电缆仍需经过共有部分,仍需适用“双三分之二”程序。若电缆完全在专有部分内走线,且不影响公共安全,可不经表决,但实践极少满足该条件。

2.3.1 表决流程的七步分解

第一步,申请人向业委会或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附安装方案、安全承诺;第二步,业委会或居委会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同步公示十五日;第三步,组织业主线上或线下投票;第四步,由公证处或居委会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步,公告表决结果七日;第六步,持表决结果向物业、街道、供电局报备;第七步,施工完毕后向业委会提交竣工图,存档五年。

2.3.2 投票通过的“安全阈值”

为避免后续争议,建议申请人争取“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中的“双四分之三”同意,即参与表决业主中,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该比例虽高于法定门槛,但可大幅降低被撤销风险,亦能为相邻权纠纷提供道德优势。

【案例】2024年10月,某小区就地下车位加装充电桩进行表决,参与表决业主面积占比68%,人数占比71%,参与表决业主中同意面积占比62%,人数占比59%。表决结果公告后,未参与业主以“未达双三分之二”为由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参与比例已超“双三分之二”,表决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物业配合:从“消极拖延”到“积极受托”

物业企业态度常是安装成败的关键。苏州业主委会员律师在实务中总结,物业拒绝理由大体分为四类:无合同依据、无技术条件、无安全能力、无业主授权。破解之道在于把物业从“审批者”转化为“受托人”,让其通过合同获得收益、降低风险。

3.1 物业合同的补充签署

业主可与物业单独签署《充电桩安装配合协议》,约定:物业提供现场勘查、图纸审查、施工监管、后期维护服务;业主一次性支付配合费或按电量支付服务费;若因物业故意拖延导致无法安装,物业按每日定额支付违约金。通过合同化安排,物业获得商业对价,拒绝动力下降。

3.2 技术条件的第三方评估

对“电容不足”等技术理由,可由供电局或具备资质的电气设计公司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若勘查结论为“具备安装条件”,物业不得再以技术理由拒绝;若确实电容不足,意见书会给出增容方案及费用分摊方式,为后续业主大会决议提供数据支持。

3.3 安全责任的边界划分

物业常担心“起火要担责”。可在协议中约定:充电桩及其线路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仅负责公共区域日常巡查;业主购买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物业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若火灾系充电桩质量缺陷导致,由生产商、安装商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已尽巡查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3.4 受托管理收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允许物业企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报酬。充电桩运维属于典型特约服务,无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只需与委托业主单独约定。物业通过收取服务费、赚取电价差价、获取广告收益等方式实现盈利,实现从“被动配合”到“主动运营”的转身。

【案例】2024年7月,某小区物业以“电容不足”为由拒绝安装。业主委托供电公司勘查后出具报告:小区配电室剩余容量可满足30个7kW充电桩同时充电。业主持报告与物业重新协商,物业仍拒绝。街道约谈物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物业最终配合安装,并就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约定每度电收取0.4元服务费,实现双赢。

四、相邻权纠纷:常见冲突与裁判尺度

即便表决通过、物业配合,相邻业主仍可基于通风、采光、噪音、安全等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梳理2024年度全国公开判决,法院审查重点集中在“是否超出合理容忍限度”“是否采取最小损害方案”“是否给予补偿”三方面。

4.1 通风采光权的衡量标准

若充电桩安装于地下车库,法院一般认定对地上业主通风采光无实质影响;若安装于地上架空层且距离相邻窗户不足1.5米,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容忍限度。申请人可通过调整安装位置、降低桩体高度、加装隔板等方式降低影响,并拍照存档,作为已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4.2 噪音污染的举证责任

相邻业主主张充电桩噪音超标,应提供检测报告或公证录音。检测需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点应选在相邻业主室内窗户一米处。若检测结果昼间超过55dB、夜间超过45dB,法院一般支持整改或拆除。

4.3 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

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3C认证、安装单位资质、电气防火检测报告、保险单。若申请人已提交前述材料且安装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邻业主仅以“害怕爆炸”为由反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4 经济补偿的酌定范围

若法院认定安装对相邻业主造成轻微影响但未达到拆除程度,可判令申请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影响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物业增值情况酌定,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补偿款支付后,相邻业主不得再就同一事项主张权利。

【案例】2024年5月,某小区一楼业主胡某起诉楼上业主赵某,要求拆除安装于外墙的充电桩电缆。法院现场勘验发现:电缆沿外墙垂直走线,距胡某窗户0.8米,但未遮挡采光,经检测噪音46dB。法院认为:电缆走线对胡某心理造成一定不适,但未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判令赵某支付胡某补偿款2000元,驳回拆除请求。

五、政府备案:从“多头审批”到“一窗受理”

2024年起,各地陆续将充电桩安装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式联合审查机制,街道、住建、消防、供电、城管五部门联合办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审查、统一送达”。申请人只需准备一套材料,即可在五日内取得全部批复。

5.1 备案材料的五件套

1.业主大会决议或书面同意书;2.物业配合协议;3.安装方案(含电气图、施工说明、安全责任书);4.产品合格证、3C认证、安装单位资质;5.保险单(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若安装于地下车库,还需提交消防设计备案凭证;若需破路,需提交城管占道施工许可。

5.2 并联审查的时限要求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后,同步将材料推送至住建、消防、供电、城管四部门。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逾期视为同意。供电局负责现场勘查并出具《装表接电意见书》,消防部门负责核查是否需另行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城管部门负责核查是否需办理占道许可。

5.3 备案结果的异议处理

若任一部门出具“不同意”意见,应在意见书中一次性列明全部理由及整改方案。申请人整改后可重新提交,审查时限重新计算。若申请人对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其他部门继续审查。

【案例】2024年9月,某小区业主程某提交备案材料后,消防部门出具“不同意”意见,理由为“未提供自动灭火系统”。程某认为该系统非强制要求,遂申请复核。上级消防部门复核认为:地下车位充电桩未构成“人员密集场所”,无需强制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撤销原意见。程某最终五日内取得全部备案文件。

六、运维与转让:全生命周期管理

充电桩投入使用后,电费收取、设备维护、责任分界、产权转让等环节仍需合同规范。忽视后续管理,易引发二次纠纷。

6.1 电费计价的三种模式

模式一:直供电价,由供电公司安装独立电表,业主按居民合表电价缴费;模式二:物业代收,物业在公共电表下分装充电桩分表,按实际电量加合理损耗代收;模式三:第三方运营,由充电运营商投资装桩,业主按市场价付费,运营商与物业、供电公司结算。三种模式各有利弊,需在协议中明确电价调整机制、损耗分摊比例、欠费停电条件。

6.2 设备维护的责任分界

以电表为界:电表前(含电表)由供电公司维护;电表后至充电桩侧由业主委托的维护单位负责;若采用物业特约服务模式,物业负责日常巡检,业主支付服务费。故障响应时限、备件储备、安全演练、事故赔偿等细节应在协议中量化。

6.3 产权转让的随车原则

充电桩依附于车位,车位转让时,充电桩所有权可一并转让,也可拆除恢复原状。若一并转让,双方应在车位买卖合同中明确充电桩型号、购买日期、剩余质保年限、转让价格;若拆除,原业主应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并由物业验收出具书面证明,避免下任业主追责。

6.4 保险续保与理赔流程

产品责任险一般一年一保,业主应在保单到期前三十日续保,并将物业、相邻业主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若发生火灾、漏电、人身伤害事故,受损方应在七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产品缺陷方或安装责任方追偿。

【案例】2024年11月,某小区业主马某将带充电桩的车位出售给曹某,合同中未约定充电桩归属。交割后,马某拆除充电桩,留下墙面孔洞。曹某认为充电桩为“固定装修”,应随车位一并转让,诉请赔偿。法院认定:充电桩属于可拆卸设备,合同未约定随车位转让,马某有权拆除,但应恢复墙体原状,判令马某支付修复费用800元。

七、文书模板:从申请到备案一站式文本

为便于业主实操,以下提供六套常用文本模板,使用时请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调整,必要时可咨询苏州业主委会员律师

7.1 充电桩安装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车位号:××。申请事项:在本人产权车位安装7kW交流充电桩一台。安装方案:电缆沿地下车库桥架敷设,破墙点位距地面1.3米,安装高度1.2米,不占用公共通道。安全承诺:选用具备3C认证产品,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施工,购买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各100万元。施工期限:计划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望业委会、物业予以支持。

7.2 业主大会表决票

议题:是否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投票人:×××,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车位号:××。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备注:本人已阅读安装方案,知晓安全风险。投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7.3 物业配合协议(节选)

甲方(业主):×××;乙方(物业):××公司。第一条 配合内容:乙方提供现场勘查、图纸审查、施工监管、后期巡检服务。第二条 费用标准:甲方一次性支付配合费500元,并按电量0.4元/度支付服务费。第三条 责任划分:电表前由供电公司维护,电表后由甲方委托单位维护,乙方负责公共区域巡查。第四条 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七日,每日支付违约金50元。

7.4 相邻权补偿协议

甲方(申请人):×××;乙方(相邻业主):×××。因甲方安装充电桩可能对乙方造成轻微影响,甲方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2000元,乙方承诺不再就同一事项主张权利。补偿款支付后,双方就相邻权再无争议。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7.5 安装竣工告知书

致:××业委会、××物业。本人已于××年××月××日完成充电桩安装,施工期间未破坏公共区域,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保险已续保至××年。现提交竣工图、验收单、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请予以备案。业主:×××,联系电话:××××。

7.6 产权转让声明

本人马某将车位××连同充电桩(品牌××,型号××,购买日期××)一并转让给曹某,转让价含充电桩800元,质保剩余三年,保险有效期至××年。自交割之日起,充电桩所有权、维护责任、保险权益一并转移。转让人:马某,受让人:曹某,日期:××年××月××日。

八、常见疑问一次说清

8.1 问:租的车位能否安装?

答:可以,但需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且租赁期限应覆盖充电桩使用年限,避免合同到期后拆除纠纷。

8.2 问:老旧小区无地库怎么办?

答:可在地面规划专用区域,由业委会申请加装车棚并集中建设充电设施,适用“双三分之二”表决程序。

8.3 问:物业更换后,原协议是否有效?

答:有效。物业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新物业应继续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8.4 问:充电桩损坏公共管道谁赔?

答:若因安装施工导致公共管道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管道老化且施工单位无过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8.5 问:电价上涨能否调整收费标准?

答:可以,但需在协议中约定调价机制,如“随供电公司居民电价同步调整”,避免单方擅自涨价引发纠纷。

本文由本网苏州业主委会员律师专业法律研究团队原创撰写,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