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房产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江苏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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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苏州工业园区房产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江苏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我们认为,出卖人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应否承担责任,首先看出卖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其已尽到告知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房产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江苏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我们认为,出卖人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应否承担责任,首先看出卖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买受人仍愿意购买的,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据实订立,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且移转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可以责令出卖人退还多收取的士地成本、支付续展费用、续展或补足土地使用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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