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产律师: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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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优先购买权有没有例外的情形呢,据苏州房产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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