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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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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如何确定?
  苏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解答,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二、民法典对上述问题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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