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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产权人提起确认之诉不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产权证为前提
来源:苏州吴中区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房产纠纷律师推荐阅读。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或土地,或因遗产分割或共有或顶名购房的原因,未登记产权人对此主张权利,对方以产权登记对抗。该类案件是先行行政诉讼解决登记问题还是先行民事诉讼解决实体权益,实践中有争议。产权登记仅是一.........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房产纠纷律师推荐阅读。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或土地,或因遗产分割或共有或顶名购房的原因,未登记产权人对此主张权利,对方以产权登记对抗。该类案件是先行行政诉讼解决登记问题还是先行民事诉讼解决实体权益,实践中有争议。产权登记仅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行政登记行为,该登记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对争议事实的推定证明力,允许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来推翻,对当事人争议的审查基础是民事实体权利。因行政诉讼侧重的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民事诉讼侧重的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审查,应通过民事确权之诉解决权利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对类似情形作出应先行民事诉讼的规定规定,故该类案件不必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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