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拆除的被拆迁房屋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来源:苏州姑苏区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姑苏区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当事人为享受到已经拆除的被拆迁房屋获取的被拆迁利益而要求确认其对被拆除房屋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物上的所有权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相对消灭是由于流转、赠与等原因,物权在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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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享受到已经拆除的被拆迁房屋获取的被拆迁利益而要求确认其对被拆除房屋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物上的所有权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相对消灭是由于流转、赠与等原因,物权在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原主体权利丧失,新主体取得权利;而绝对消灭是指标的物本身灭失,物与所有权人发生了分离,其他人也不能再取得该项权利。因此在物权发生绝对消灭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宜再就已经灭失的房屋主张权利,该类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是拆除房屋背后的拆迁利益,对该类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其对实物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实物对应的权益请求,对该类案件判决主文的表述可采取“灭失房屋的相关利益由××享有”的笼统表述。对于二审期间房屋灭失的,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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