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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开发商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能要求退还吗?
来源:苏州姑苏区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房产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开发商收取了拟购房人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且与拟购房人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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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收取了拟购房人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且与拟购房人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中所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或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拟购房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拟购房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开发商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外,还有权拒绝返还拟购房人已付的购房款并可要求拟购房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虽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开发商并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拟购房人或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且继续履行没有障碍的,应当判决继续履行。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
  因拟购房人的原因致使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能继续履行的,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收取的认购金、定购金、诚意金等。
  (3)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有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约定,但经开发商通知,拟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也不愿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拒绝退还已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有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约定,但开发商未通知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也不愿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拟购房人或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不予支持。
  拟购房人或开发商以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为据,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双倍返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
  拟购房人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不予支持。
      (5)拟购房人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已支付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开发商拒绝与拟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拟购房人拒绝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拟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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