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推荐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我们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律师:刘逢欣 律师
电话:13812605387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当
          面免费咨询一次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交通事故 >
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推荐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判实践中车主一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推荐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判实践中车主一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且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也未做进一步阐述。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