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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在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如何确定?
来源: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

  本文由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停运损失的大小与修复期间的长短密切相关,故修复期间的起止时间应当以修理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除非交通事故责任者有证据证明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与修理单位恶意串通。营运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迟延提交修理车辆的期间以及怠于接收完成修理车辆的期间,均不能计入修复期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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