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来源: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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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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