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具有法定的生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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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具有法定的生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或保持夫妻感情的,包括以下二种情况: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三)其他涉及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的,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5年以上)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需提供居委会、办事处或公安部门的证明),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5、一方有过错,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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