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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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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前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申请人又与该他人存在其他关系时不得将该他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
  1、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2、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3、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4、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5、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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