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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定期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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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定期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纠纷应否受理
  针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问题,公司法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即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股东会的召开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救济的范畴,司法无权介入。对于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二、公司法上对于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规定了哪些内部救济途径?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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