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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的仅用于登记备案的合同能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施工合同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施工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当事人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或者发包人虽然向承包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进行了招标投标程序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双方另行订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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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或者发包人虽然向承包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进行了招标投标程序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双方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上述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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