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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货款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货款律师 推荐阅读。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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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进行调减,违约金以货款本金、加价款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已经低于前述金额的,不再予以调减。
  在合同中约定加价款、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的,应当视为对垫资期限约定不明,可以确定垫资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为违约金,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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