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公司对外担保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公司对外担保律师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时,不宜简单据此认定担保合同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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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时,不宜简单据此认定担保合同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当公司以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由对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在担保合同缔结过程中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则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加盖有公司公章,亦需要获得公司的追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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