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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知名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知名律师推荐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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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发生协议管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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