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推荐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我们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律师:刘逢欣 律师
电话:13812605387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当
          面免费咨询一次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公司法务 >
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与其业主的住址不同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在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

  本文由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在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确定应以业主个人住所地为准。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符合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条件,则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案件管辖。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合同一方(如甲方),而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一般按业主住所地确定管辖。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具体名称,而该法院为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法院,则可认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定协议管辖有效。
  以上内容由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