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苏州劳动合同律师 作者:苏州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
本文由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注意的是,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独就此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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