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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
摘要:苏州律师事务所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恶意拖延诉讼,那么大家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吗,接下来由苏州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以下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看了苏州律师事务所的解读,大家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该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其实大家在诉讼过程中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