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将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多个被害人可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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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民事执行程序予以发还,被害人对发还(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是被害人只能在追缴的赃款赃物范围内去请求发还,而不能就其他民事执行案件的标的物请求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说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对追缴退赔的发还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对刑事追缴退赔中的发还,在追缴的赃款赃物范围内、在受害人之间,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债权分配异议及异议之诉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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