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应合理确定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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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财产价额应当与债权人请求实现的债权数额大致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
一、查封的不动产价值明显超出保全金额,如果能够分割保全的,应当对分割后的相应价额部分予以保全;
二、查封的不动产价值明显超出保全金额,但在使用上可以分割的,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三、财产保全系轮候查封,在先查封措施解除后应对查封财产价值重新衡量,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四、查封财产上设有他人享有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基于其他财产已实现的,应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财产的查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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