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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房产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房产律师 推荐阅读。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债务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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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债务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虽然目前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是否有权主张代位析产存在较大争议,但就司法实务而言,被执行人(债务人)拥有多套共有房屋,却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如果法院一律不予以析产,则债权人利益面临难以保护的问题,故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的障碍而拒不履行债务等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代为析产案件有其必要性。
  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共有产的析产将涉及共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应为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后方能启动;二是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多套房屋,析产后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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