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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刑法实务与辩护要点全解
来源: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作者:苏州刑事案件律师
摘要:围绕‘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两大关键词,系统梳理刑法第23条、第24条及司法解释,结合实务案例详解未遂与中止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量刑幅度、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可落地的刑事辩护指引。.........

一、问题提出:为何“停下来”与“没做成”结果不同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的阅卷记录中,约三成案件涉及“未完成形态”争议,当事人最常追问的便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究竟有多大。两者均未能造成既遂结果,却可能面临“降一格”甚至“免刑”的差异。刑法第23条与第24条看似只有几字之差,背后却隐藏着立法者对“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评价。厘清界限,既是法官精准量刑的前提,也是辩护人制定策略的支点。

1.1 一条红线:未遂“欲而不能”与中止“能而不欲”

主流理论用“能而不欲”与“欲而不能”作为通俗模型:行为人如果自认为还能够继续实施,却自愿放弃,属于中止;如果自认为已无法继续,被迫停顿,则落入未遂。该模型虽简洁,却难以覆盖“认识错误”“外部介入”“心理强制”等复杂场景,需要回归构成要件进行阶层化审查。

1.2 实务数据:中止认定率不足百分之五

公开裁判文书抽样显示,一审主张中止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率仅为百分之四点七,多数案件因“尚未脱离危险”或“停止非自愿”被驳回。可见,抽象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双重门槛,使得中止条款的“优惠”并不容易兑现。

二、条文对照:刑法第23条与第24条的规范拆解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通过拆解“时间—原因—结果”三要素,可初步建立区分框架。

2.1 时间要件: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

未遂的着手时点采“实质危险说”,即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中止则可以在预备阶段即成立,只要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联。例如,为投毒而购买毒药,在投放前悔悟并销毁,理论上可认定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但需结合具体罪名判断。

2.2 原因要件:外部障碍与内心转向

未遂要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自然力、第三人、被害人、工具失灵等;中止则强调“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能够继续却主动放弃。难点在于“混合动机”场景:行为人因被害人哭泣而停顿,既可能出于怜悯,也可能担心哭声引来他人,此时需综合考察行为人事后表现、停止方式、报警与否等情状。

2.3 结果要件:有效防止与未得逞

未遂的“未得逞”是指既遂结果没有发生;中止则额外要求“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若行为人放弃后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导致结果,仍可能被认定为中止失败,成立既遂。

三、阶层化判断:从主观说到规范说的演进

传统主观说以行为人“内心想法”为准,标准过于飘忽;规范说则引入“一般社会经验”作为参照,判断“若普通人处于相同情境是否继续”。当前司法实践采“折中说”:先考察行为人主观认识,再以一般经验进行校正,避免极端个案。

3.1 认识错误的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警察赶到而逃跑,实际只是路人经过,应认定为未遂,因为停止原因仍属“外部障碍”。反之,若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力量不足,实则足以实施,却自愿放弃,则仍可成立中止。

3.2 心理强制与自动性

被害人呼救、哭泣、求情是否构成“心理强制”?多数判例认为,单纯情绪刺激不足以否定自动性,需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意志”的程度,如持刀威胁反被被害人用枪指头,此时停止属于未遂。

四、证明责任:辩护人如何倒置“停止原因”

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只需证明犯罪未完成即可,行为人主张中止,需对“自动性”承担举证责任。辩护人可通过下列路径降低证明难度:第一,及时固定行为人报警、送医、呼叫救护车的记录;第二,收集行为人事后赔偿、道歉、销毁工具的证据;第三,申请心理评估,证明行为人具有悔悟动机。

4.1 证据种类与采信标准

报警录音、120通话记录、微信悔过文字、现场证人证言、赔偿转账凭证、心理评估报告均可作为“自动性”证据。需形成“时间连续—行为主动—结果防止”链条,避免孤证。

4.2 专家辅助人出庭

对复杂心理动机,可聘请犯罪心理学专家出庭说明“一般人是否可能在此情境下继续犯罪”,帮助法官建立“规范参照”。

五、量刑差异:未遂“可以”从轻与中止“应当”减免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字之差,带来“可以”与“应当”的刚性区别。

5.1 免除处罚的适用空间

若中止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法院必须免刑,但可单独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措施;若造成一定损害,如预备投毒导致宠物死亡,则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刑。

5.2 减轻幅度的阶梯化

量刑指导意见将未遂从轻幅度设定为既遂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中止减轻则可在法定刑以下降一格,甚至降两格。例如,诈骗罪既遂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认定中止且造成损害不大,可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六、共同犯罪:中止的“脱离”要件

共同犯罪中,个别行为人欲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既遂结果,或“切断”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仅为口头劝阻而未奏效,仍需对既遂结果负责,但可酌情从轻。

6.1 阻止他人实行

甲、乙共谋抢劫,甲悔悟后拉住乙并报警,乙未能实施,甲成立中止;若甲仅劝说一句后离开,乙继续完成抢劫,甲仍构成既遂,因未能有效阻止。

6.2 消除自己贡献

甲提供钥匙后反悔,及时收回钥匙且乙未通过其他方式入户盗窃,甲可成立中止;若乙踹门入户,甲仍需对盗窃既遂负责,但可因“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

七、典型罪名:盗窃、诈骗、伤害、强奸的未遂与中止

不同罪名对“着手”“结果”认定存在差异,需分别讨论。

7.1 盗窃罪:入户后未寻得财物

行为人潜入室内,因未找到贵重物品而离开,若其自认为仍可继续翻找却主动退出,可认定中止;若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户主返回而逃离,则属未遂。

7.2 诈骗罪:银行风控拦截

行为人诱导被害人转账,银行反诈系统触发拦截,被害人未实际损失,若行为人继续催促转账未果,系意志以外原因,应认定未遂;若行为人得知银行提示后主动提醒被害人停止操作,可成立中止。

7.3 故意伤害:砍一刀后送医

行为人持刀砍伤被害人,见状后悔,驾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并垫付医药费,有效避免死亡结果,可认定中止,但仍需对重伤结果承担“减轻”责任。

7.4 强奸罪:被害人哭泣后放弃

行为人压制被害人后,因被害人痛哭求饶而停止,若现场无人干预,行为人自认为仍可继续,则具有自动性,可成立中止;若被害人谎称“有艾滋病”并出示药瓶,行为人因恐惧疾病而停止,则属未遂。

八、程序节点:审查起诉与庭审中的辩护策略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通常表述为“犯罪未遂”,辩护人若主张中止,应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意见,争取不起诉或变更起诉。庭审中,需通过发问、质证、举证、辩论四环节,逐步建立“自动性”事实。

8.1 发问阶段:还原停止瞬间

通过细节发问,让行为人当庭陈述“为何停”“能否继续”“是否报警”,形成法官心证基础。

8.2 质证阶段:削弱“外部障碍”

对公诉人提出的“被害人呼救”“路人经过”等证据,需说明其不足以压制一般人意志,或行为人当时并未感知。

8.3 举证阶段:提交积极补救证据

报警记录、赔偿协议、医院收据、悔过书、心理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形成“自动+防止”双重证明。

8.4 辩论阶段:规范说与政策说并用

既引用“规范说”说明一般人可继续,又引用“刑事政策”强调中止条款的鼓励意义,争取“应当减免”适用。

九、常见问题速查:二十个高频疑问的简明答案

1. 准备工具阶段放弃算中止吗?——若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只对实质预备犯可成立中止。2. 警察赶到前停止算中止吗?——需看行为人是否已知警察到来。3. 被害人承诺能否定未遂吗?——承诺无效,仍可能既遂。4. 主动退赃是否等于中止?——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不必然成立中止。5. 中止后结果仍发生怎么办?——若已有效阻止,结果由其他原因导致,仍可中止。……(其余问答略)

十、结语:在“停下来”与“被停下”之间,法律用细节丈量人性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不只是术语游戏,更是刑法对“可宽恕性”的精细刻度。对司法者而言,准确区分意味着不枉不纵;对辩护者而言,成功证明中止意味着为当事人争取自由或缓刑的实质机会;对社会而言,优惠条款鼓励“悬崖勒马”,降低治理成本。若您或家人身陷未完成形态争议,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具备刑事实务经验的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固定停止原因、收集补救证据、制定辩护方案,让法律的天平向善意倾斜。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辩护意见。如需个案指导,请携带卷宗前往正规法律服务机构面谈。文章版权归本网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