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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相城区辩护律师 作者:
摘要:相城区辩护律师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沪禁毒办 〔2018〕36号各公安分局,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禁毒办: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是指在办理吸毒行政案件、采取或执行法定戒毒措施等过程中,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沪禁毒办 〔2018〕36号

各公安分局,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禁毒办:

  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是指在办理吸毒行政案件、采取或执行法定戒毒措施等过程中,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术,依法提供专业鉴别和判断意见的一种活动。本市自2008年起,在全国率先择优遴选了两家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定点承接公安、禁毒等部门委托,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意见作为对使用毒品行为和吸毒成瘾程度等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为禁吸戒毒、禁毒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随着禁毒形势发展和工作需求变化,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设置、收费金额、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 《戒毒条例》、 《上海市禁毒条例》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及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民政部和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 (禁毒办通〔2018〕15号)、《上海市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沪禁毒办 〔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责

  按照 “严格准入、严格认证、严格监管” 的要求,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执法办案单位严格委托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项目审核、经费结算的执行, 做好对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安全防护、技防设施的指导、检查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管, 依法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通报质量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等有关情况。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和证后监管等工作。市禁毒办负责依据禁毒工作发展需求,组织对具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和参加全国专项能力验证工作, 对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督查, 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等相关事宜。

  二、定期集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告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 由市禁毒办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和质量技监等部门,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对其中取得行政许可、运营规模、技术能力和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结合从业经历、机构设置地点、内部安防措施、经费收支管理、禁毒工作需求等情况, 定期选择受理本市公安、禁毒等部门委托, 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开招标采购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另行发布。

  为服务基层需求、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工作有序和便于日常管理,结合所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按照 “就近便捷” 的原则,实行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就近委托, 区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集中委托。原则禁止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 “上门” 采样服务,坚决杜绝将委托鉴定事项进行转包、分包等行为;如遇有国定假日、非受理时段办理涉毒案件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形的,委托单位可提前与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联系预约, 或者由市级公安、禁毒等部门统筹协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鉴定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和应急措施, 满足执法办案需求。

  三、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委托受理流程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办案单位和基层禁毒部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培训、审核监督;在办理吸毒行政案件、采取或执行法定戒毒措施时,对毒品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零口供”吸毒嫌疑人员应当一律采集其人体毛发样本;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定期采集其人体毛发样本,并分别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办案单位或基层 禁毒部门委托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时,应当分别凭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出具的 《上海市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委托书》 (见附件)和相关笔录复印件等材料,带领被鉴定人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在具有全程录音录像的环境下,由鉴定人当场采集被鉴定人和经其本人签字 (或画押)确认的人体生物样本 (两份),并在24小时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同时,将录音录像和有被鉴定人签字确认的其中一份人体生物样本,采用适宜条件封存不少于6个月, 以备调取、核验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和基层禁毒部门收到鉴定 意见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被鉴定人并由其签字 (或画押) 确认。

  如被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经原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委托重新鉴定,但不影响依据原鉴定意见对吸毒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相关鉴定机构以外并不低于原相关鉴定机构资质条件的其他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原相关鉴定机构应当配合提供原始毛发样本;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参加。

  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委托鉴定样本数量、机构正常运营支出和降低禁毒工作成本等情况, 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开展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的项目实行协议价 (含重新鉴定)收费,并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和明确;鉴定费用的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具体事宜,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同时,按照 “资质为先、质量为本,严格监管、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质量技监和禁毒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相关司法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日常管理、能力验证和过程监管等工作, 确保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和结果等合法。

  委托单位如发现相关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程序、质量、收费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市禁毒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设备、鉴定人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巡访调查和定期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选择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凡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严重瑕疵、违反协议收费、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且未及时整改,以及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等情形的,将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不再将其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视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市司法局、市禁毒办等部门要注重指导、协调推进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信息化水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送检人、被鉴定人、样本采集人等信息和申请鉴定事项、鉴定意见结果、样本保存编号,以及专用设施设备、鉴定人、费用收取及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帐或专项账册;要加大对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人员培训、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投入力度,确保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禁毒办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加快推进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的立项建设和实时衔接,尽早实现委托受理、鉴定意见等重要环节、关键程序的网上统一预约登记、实时身份认证比对、全市唯一识别编号、电子证据文书流转,形成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汇集和互联共享,提高毒品人体生物样本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禁毒工作整体效能提升。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司法鉴定委托书》请按提供样式,由办案单位统一印制。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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