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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内容如何进行审查
来源:苏州吴中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吴中区刑事诉讼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内容并予以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吴中区刑事诉讼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案件中应当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内容并予以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2、所提取数据内容的原始存储路径,提取的工具、方法、过程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3、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4、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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