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赃物追缴范围是怎么样的?
来源:苏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推荐阅读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得到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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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得到归还的,所收取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中介机构违规为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2.被告人将非法集资款用于投资置业,对于集资款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移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务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务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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