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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七期)
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 作者:江苏律师
摘要: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七期)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想要打赢这场战疫,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疫情防控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七期)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想要打赢这场战“疫”,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疫情防控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问题,让我们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 网吧、娱乐场所、棋牌室等经营者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指导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停止营业的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如果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疏于防控导致疫情传播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防控疫情措施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在疫情防控阶段未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能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